據湖北省生態環境廳1日消息,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日前下達司法確認書,江陵縣“10.16”污染環境案確認賠付72.0438萬元,這是湖北省首例經司法確認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2019年10月,荊州市生態環境局江陵縣分局接到群眾舉報,有罐式貨車運送污水,通過一家米業廠下水管道排放,污水經雨水管網流入當地兩湖渠。經現場執法和取樣監測,污水不僅為強酸性,其中鎘、鋅等重金屬含量分別超國家標準4.3倍、14.6倍,涉嫌刑事犯罪。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企業被處以*高額度罰款20萬元。對此案,環保部門認為不足以彌補環境損害,且應追究責任人責任。荊州市生態環境局2019年12月對涉案2家企業和4名個人發起生態損害追償。經鑒定機構量化評估,本次事件造成的環境損害量化結果共計72.0438萬元。
今年7月16日,經兩輪磋商,荊州市生態環境局與涉案排污企業和個人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為確保協議得到執行,雙方向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11月10日,沙市區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確認。
2018年1月1日起,我國開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截至目前,湖北省各市州生態環境部門共辦理生態損害賠償案件30件,已結案并賠付到位金額共計19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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